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来源:激光切割    发布时间:2024-09-30 01:03:35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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